1.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教师惩戒权的名言?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 老师是怎样一步步丢掉惩戒权的?
这是一个伪问题,伪在假设了一个不存在的现象,然后发问。这在逻辑学里是“稻草人谬误”。
首先,教师没有,也不可能丢掉惩诫权,全世界教师都不可能丢掉惩诫权。既然从来就没有丢掉过惩诫权,那么整个问题就是一个不相干的虚假假设作为前提。
教育的本质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之一种,人类个体必须接受社会化规训才能从一个生物的个体发展为社会性的个体。教育是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种途经。
怎么社会化?简单地说就是儿童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犒赏的结果,那么儿童就会巩固和习得这种行为;反之,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惩罚的后果,那么儿童就会抑制乃至消除这种行为。犒赏(强化)分两种,给予孩子他喜欢的刺激,这是正强化的犒赏;减少让孩子不爽的刺激,这是负强化的犒赏,无论正强化还是负强化,都是增加某种行为出现的概率。
与犒赏(强化)相对的就是惩罚,惩罚也分两种,一种是给予孩子不爽的刺激,这是阳性惩罚;还有一种是减少孩子喜欢的刺激,这是阴性惩罚。无论是阳性惩罚还是阴性惩罚,都是减少某种行为出现的概率。
相比于大龄儿童或青少年,幼儿以及学龄初的儿童,他们的认知发展还无法对于“规则”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说教”对于这样的孩子其实是低效的,而行为示范和给予强化、惩罚是塑造或矫正他们行为的重要且主导方式。
即使是对于大龄儿童或青少年,乃至对于成年人,强化与惩罚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为塑造和矫正的方式。
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是儿童社会化的最重要途经,教师必然掌握着犒赏与惩诫的权柄。只不过,现代教育,经由心理学的发展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文明进阶,逐渐摒弃了传统的以训斥和体罚为手段的惩诫,转而采用更为文明的非暴力非羞辱非折磨的惩诫措施,这包括批评、警告、暂停权利、赔偿损失、公共服务等等。
最后再说回来,之所以会有问题这样的“稻草人谬误”,反映了我们的许多父母、教师,既不熟悉行为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家长不熟悉情有可原,教师不熟悉那就是多少令人不解——也缺乏对现代文明,建立在平等、尊重、宽容对待儿童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理解。
3. 教师的惩戒权终于有明确的规定了?
现在是和谐社会,讲求人人平等,用惩戒二字对待较玩疲的学生非常不妥,讲客观点,是对学生不公,不客气讲是侵犯人权。现在都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教师是护花者,不能用惩戒方式护花,而是用耐心进行教育和批评。现在的学生都很聪明,是非曲直有一定的辩别能力,如果教师用惩戒的手段对待一些有逆反(不太言从听话)的学生,必然产生师生矛盾,甚至发生一些过急的事。因此,老师对待学生不能用惩戒,而是用有耐心的方法感化学生。
4. 你觉得教师应该对什么年龄的孩子拥有惩戒权比较合理?
一个人的成长好坏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孩子的可塑性很强,但最佳时间应是小学初中阶段,小学阶段尤为重要。从一年级开始就必须让他渐渐明白许多事理,譬如文明礼貌教育,劳动教育,卫生常识,学习教育等等。三至六年级是孩子的青春发育期,这个时期,孩子的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从身体到生理,再到认识思维以及价值观都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对于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要给予及时的纠正和教育,做到防微杜渐。如果反复的口头教育不能收效或者效果甚微,那就必须要采取惩戒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这个过程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可能要几个月乃至几年时间。只有不断地鞭策监督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和结果!
5. 都说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答:我个人感觉惩戒权要交给有能力,有水平,有高尚道德情怀的老师。而并不是给予那些品德低下,自身教育水平极低,讲课死板生搬硬套,逼着学生死记硬背,而且情绪化极重!稍微看到学生的出格自举,就火冒三丈不顾场合,不顾学生能不能够接受?更不顾自己身为学生之长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满嘴脏话社会流氓形象尽显无疑!如果惩戒权给予这些人身上,还能教出好的学生吗?
当然,我们不能把个别现象一概而论!好老师,还是占绝大多数,不能让优秀的老师为了些许错误而承受无德家长的怒火,学校为了顾及自身的声誉以及家长的愤怒,把一切责任通通归到老师身上,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充分地相信老师,敬爱老师!不能让负责任的好老师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同时还要承受溺爱孩子家长的指责于侮辱!这种时候家长与老师一定要深度配合,充分的给予老师对自己孩子的惩戒权,让自己的孩子时刻明白,只要不好好学习,不好好听课,不好好听老师的教导,老师不止会语言教导,还会身体处罚式教导,逼得孩子放弃在家里养尊处优的那种贵公子想法,到了学校只能老老实实本本分分,自觉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老师的批评教育。
老师与家长不是对立的,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好,共同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让学生在学校,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以及做人做事情的态度与尺度!所以我个人认为把对学生的惩戒权重新交给老师手里面,是利大于弊,古人说的棒下出孝子这句话,我认为是在实践当中所产生有用的东西,经过前辈们不知道多少代所传下来的葵宝。
6. 已经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要适度,这谁都懂得的道理。但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
问题的关键是“适度”这个度以谁的为标准:一是教师的度——以有没有明显教育效果为度,二是学校的度——以家长、学生反对不反对或反感不反感为度,三是家长的度——以会不会丢家长或孩子颜面为度,三是学生的度——以自己能不能接受为度。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屁股决定脑袋,各有各的立场,各有各的尺度。最要命的是,各自也不知道自己的尺度是不是就是适度,但觉得要以自己的尺度为准。
有时候有些事情是规定不清楚,无法完全量化的。道德与法制,情感与理智,本来就没有非常清晰的界限,更何况感情的亲疏远近也会影响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现实中人们看惩戒权是否适度,往往还从事情引发的结果或后果来界定的。有孩子因为老师的一句批评、一个举动就寻死觅活,例如因为作业没做完受批评就喝农药,因为教室玩手机被收缴就要跳楼,结果孩子没了,老师就遭殃了。在这样的案例中,老师滥用惩戒权了吗?惩戒过度了吗?没有啊,但家长不会理睬:没有过度,好端端的孩子怎么会这样呢?这一次没过度,一定是平时过度了!如此“莫须有”,让老师百口莫辩。
所以,教师惩戒权如何实现适度,不是教育者的惩戒方式和力度单方面能决定的,还要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接受度,家庭的接纳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度。
明确教师有教育惩戒权,重在为教育学生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刚性管理氛围,从而让教师敢抓敢管,让家长减少干涉,让学生知戒知止。对于老师而言,并没有因此获得所谓的尚方宝剑,大开杀戒。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对于家长而言,不要老盯着教师是否惩戒过度,相信老师和你一样希望孩子表现好,要配合学校、教师对孩子严格要求。唯有如此,家校合作,才能教育好孩子。对于孩子而言,提供必要的保护是必须的,犯错时给予惩戒也是应当的:老师有惩戒权,自己还是老实点。这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应有之意。
教育之中有杆秤,那秤砣就是学生,秤杆子挑江山,老师就是定盘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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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听我一句劝,别冒傻气。别说打屁股,摸都不要。能用嘴解决才是高人。还是要以理服人。如果武力有效,那国家早就制定法律可以打学生了。打人的没有效果的,如果是打小孩,那就更不应该了。那是欺负弱小。有本事你打高中生试试?
另外,你知道什么时候遇到一个不讲理的家长?事情闹大了,你工作都没了。记住,我们当老师的不是万能的。离开这行,可能别的什么都干不了,至少是干不好。
想要不打学生,首先要自己行得正,走得端。不要让学生挑出你的毛病。如果学生要求串个座位你就收人家五百元,人家凭啥服你?凭啥对你百依百顺?
要想教育别人,首先教育自己。把自己教育好了,给学生树立榜样,做到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你可以对学生严厉,怎么严厉都行,但就是不能打骂孩子。